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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名称: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疫情防控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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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疫情防控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2020-02-21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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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最重大的政治任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为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开曝光一批全市疫情防控相关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永州市冷水滩区蒋某涉嫌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2020年2月18日上午,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个体户蒋某在冷水滩区黄泥井市场开设的店铺进行疫情防控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的冷藏柜中有疑似野生竹鼠3只(冻体),重量共2.6公斤;冷冻麂子头1个,重量0.435公斤;干青蛙若干,重量共0.49公斤。在该店的仓库内发现:疑似野生竹鼠(活体)8只,重量共14公斤;疑似野生大黄蛇(活体)1条,重量为0.7公斤;疑似野生泥蛇(活体)1条,重量0.1公斤。蒋某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因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东安县陈某涉嫌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0年2月16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对陈某开设的东安县荣景山庄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厨房内发现有2只野生山老鼠腊制品(陈某自述为野生山老鼠),重量为0.45kg,陈某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了扣押。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三、祁阳县彭某涉嫌发布将槟榔作药品宣传内容的广告案。

2020年2月14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祁阳县超超副食店经营者彭某在微信朋友圈将槟榔作药品宣传及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经查,彭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槟榔为四大南药之首,最早进入湖南就是因为治愈一场瘟疫……关键时刻小槟榔大作用,生命诚可贵,食品安全全民意识价更高,面对新疫情,请选择品质更高更好的'和成天下'槟榔”、“在湖南10包高端槟榔7包和成天下,感恩回馈,猛中248元商品”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祁阳金宛大药房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0年2月13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祁阳金宛大药房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祁阳金宛大药房将75%乙醇消毒液摆放在收银台销售,无价格标签,未明码标价,且不能提供该批75%乙醇消毒液的进货发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经查,祁阳金宛大药房共购进该种75%乙醇消毒液96瓶,截至2月12日已销售10瓶。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祁阳金宛大药房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五、新田县福康大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0年1月27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田县福康大药房销售的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正在分装“爱益”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用于销售,柜台上未发现口罩标价牌,也未标明口罩销售价格,而是由销售人员口头告诉购买者价格。1月28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立案调查。新田县福康大药房不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2月7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田县福康大药房作出处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田县广康大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0年1月28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田县广康大药房销售的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柜台处有7盒“冠桦”牌一次性防护口罩无标价牌,也未标明销售价格,而是由销售人员口头告诉购买者价格。同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立案调查。新田县广康大药房不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2月7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田县广康大药房作出处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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