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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8/2023-0380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名称: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网络交易经营秩序工作的提醒函
文号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网络交易经营秩序工作的提醒函
2023-01-16           来源: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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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

为维护防疫药品、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的网络交易秩序,防范和制止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现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属于《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的特殊商品,其网络交易活动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严禁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售卖药品、医疗器械。

二、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并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示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法资质,发布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信息真实有效。

三、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及医疗服务广告属于《广告法》明定的必须经过广告审查机关事先审查许可后方可发布的特殊管理广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及医疗服务。

四、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准确清晰标示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药品、物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所售药品和医疗用品商品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合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虚构夸大消毒杀菌用品功用等形式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六、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严控防疫用品质量关,不得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测、存储、运输,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

七、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八、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拖延,积极妥善处理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等防疫商品造成的消费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舆情反映等,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综合运用政策指导、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手段,防范和制止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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