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8/2024-0521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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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经营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
政策汇编
前 言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经营主体负担,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便于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用好用足政策,我们整理汇编了新近出台(包括部分以前出台正在执行)的优惠政策,供相关经营主体参考。由于政策涉及面广,本手册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
目 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大力促进人才就业
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a.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b.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c.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3.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年第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年第106号)
4.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5.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a.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b.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c.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d.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6.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a.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b.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c.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d.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e.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f.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g.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7.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8.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9.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a.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市场份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b.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采购文件工本费、专家评审费、采购代理费零负担,在我省政府采购首购产品、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的农副产品,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在电子卖场采购。c.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金流。采购人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投标、履约保证金。继续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交易数据核定供应商信贷额度进行信用融资。【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年第17号)
10.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11.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91号)
2..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及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4.延续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5.延续实施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6.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77号)
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8.创新高层次人才专信贷产品,优化高层次人才专享金融服务,完善高层次人才专门信贷配套措施。支持国家、省、市三级高层次人才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在湘企业融资。对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动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符合“三高四新”战略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予以优先支持。【政策依据】《关于开展“三高四新”领域高层次人才金融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长银发2021年第83号)
9.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作用,构建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新高地。【政策依据】《湖南省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融资再贷款、再贴现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方案》(长银发2021年第67号)
10.进一步推动湖南省供应链金融规范、创新、发展,促进资金链与供应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增强湖南省产业链竞争力。【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湖南省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长银发2021年第45号)
11.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3个大领域的23个子行业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政策依据】《关于建立湖南有双碳金融项目库加大绿色低碳领域金融支持的通知》(长银发2022年第80号)
12.到2024年末,人民银行继续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政策依据】《关于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的通知》(银办发2023年第78号)
三、大力促进人才就业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70号)
2.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3.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湖南省限额标准为24000元);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湖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湖南省限额标准为24000元);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湖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6号)
5.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6.继续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年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年第1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年第6号)
7.企业设立就业帮扶车间补贴政策。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就业岗位15个以上,并已吸纳5名以上(含)脱贫人口的就业场所可以认定为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脱贫人口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并带动5名以上(含)脱贫人口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申请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工作特性购买相应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扶持政策。对上一年度吸纳脱贫人口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年工资性收入6000元以上的,可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稳岗补贴。享受当地制定的场地费补贴、物流费补贴政策,以社保补贴、创业贷款、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的意见》(湘人社规2022年第33号)
8.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50%的培训补贴。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并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线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对象。鼓励企业将新招录贫困家庭子女优先列入学徒培养计划。企业内设的培训中心承担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可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年第289号)《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年第35号)《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年第19号)
9.“永就业”平台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开启一网通达、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开展“春风行动”“职引未来系列高效毕业生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主题招聘活动和直播带岗,每月15号、28号定期举办智能招聘会,视频号、抖音号推出企业云宣讲、人社课堂、就业超市、永就业永前行等就业服务栏目。动态向招聘企业推荐人才,向求职者推荐适岗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对接。“永就业”平台全免费供企业和求职者使用,咨询热线:0746-8227461
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2.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3.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4.延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5.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9.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第15号)
10.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11.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2.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企业减征资源税。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3.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1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年第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64号)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4.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全国系统名录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不含林业类经营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具体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进行贴息。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政策依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2年第22号)
9.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