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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08/2026-0614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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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 |||

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不得在经营场所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必须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网络餐饮服务。 不得向网络餐饮平台提交虚假、无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伪造、冒用、出借经营资质。 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与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网络平台公示的地址一致,网店名称必须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在网络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必须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照片、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必须设置“无堂食”标识,实施“明厨亮灶”的必须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每天开展健康状况岗前检查,穿戴清洁工装、口罩等,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必须按规定配备供排水、通风排烟、餐具清洗消毒、冷藏冷冻、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复用餐饮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定期维护设备设施。 不得采购使用来源不明、腐败变质、过期回收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一次性餐饮具和包装材料。 必须按照《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加工食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畜禽肉、水产品等不得反复冻融,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混存,防止交叉污染,外卖餐饮食品应当使用封签封口后配送。 必须保持经营场所、容器工具清洁,食品原料隔墙离地存放,待加工食品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使用保鲜膜覆盖存放,餐厨废弃物按规定清理收运处置。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