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8/2020-0014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行政执法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永市监党发〔2019〕2号 |
永市监党发〔2019〕2号
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管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二级机构:
《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9年2月20日
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管理
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若干规定(试行)。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局直各单位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含企业注册核准、许可证发放、知识产权申请指导服务、广告发布许可、抵押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行政检查(含监督抽样检测、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考核、示范创建现场审核验收等)、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
第二条 参与实施上述行政执法行为的市局机关及其局直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局领导班子成员、正副调研员)。
二、禁止的情形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馈赠的红包(含电子货币)、有价证券、土特产等礼品或劳务费、误餐费等不正当费用;
(二)严禁参加行政相对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性活动、旅游等;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指定中介进行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四)严禁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
(五)严禁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其他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行政执法采取选派作风纪律监督员、现场由作风纪律监督员向行政相对人宣读廉洁执法纪律并签字盖章、由行政相对人现场填写执法纪律现场反馈表并签字(盖章)后由作风纪律监督员收回交局机关党委存档备查、由局机关党委按照2-20%的比例随机进行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条 作风纪律监督员的选派:凡局领导(含正副调研员)参加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含正副调研员)为作风纪律监督员;凡科室(含局直单位)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科长(局直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科长(局直单位负责人)为作风纪律监督员,科长(局直单位负责人)未参加的,由科长(局直单位负责人)指定作风纪律监督员;两个及以上科室(含局直单位)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由局机关党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指定作风纪律监督员。
第六条 作风纪律监督员的职责:作风纪律监督员履行本次行政执法的作风纪律监督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宣读廉洁执法纪律、收回执法纪律现场反馈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表格交局机关党委存档备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资料由局机关党委印制和发放(监督抽检除外),执法机构在开展相关执法前到局机关党委领取,执法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局机关党委存档备查。
第八条 对企业注册核准采取廉洁纪律承诺制、现场填写反馈意见与随机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在市政务中心窗口公示廉洁纪律承诺,现场填写和回收反馈意见表。市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为作风纪律监督员,履行第一责任。每月月末将反馈意见表交局机关党委,每季度由机关党委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随机进行电话回访。
第九条 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监督采取由作风纪律监督员现场向申请人分别宣读《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或《GSP认证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纪律告知书》并签字(盖章)、由申请人现场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纪律反馈》或《GSP认证现场检查纪律反馈表》并签字(盖章)后由作风纪律监督员收回、每季度由局机关党委按照10-20%的比例采取随机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月底由行政审批承办机构将上述资料交局机关党委备查。
第十条 对其他行政许可(含知识产权申请指导服务、广告发布许可、抵押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的监督采取由作风纪律监督员现场宣读《行政许可纪律告知书》并签字(盖章)、由申请人现场填写《行政许可纪律反馈表》并签字(盖章)后由作风纪律监督员收回、每季度由局机关党委按照10%的比例随机进行电话回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月底由行政审批承办机构将上述资料交局机关党委备查。
第十一条 对监督抽样检验的监督采取由作风纪律监督员现场填写《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并签字(盖章)、由行政相对人填写《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并签字(盖章)、每季度由局机关党委按照5%的比例随机进行电话回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月底由实施监督抽样机构将每份《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局机关党委备查。委托检验、风险监测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的监督每次采取由作风纪律监督员现场宣读《行政处罚纪律告知书》并签字(盖章),结案后由当事人现场填写《行政处罚纪律反馈表》并签字(盖章)后由作风纪律监督员收回、每季度由局机关党委按照20%的比例随机进行电话回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办案机构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纪律告知书》、《行政处罚纪律反馈表》交局机关党委备查。
第十三条 对行政检查(含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考核、示范创建现场审核验收等)的监督采取由作风纪律监督员现场宣读《行政检查纪律告知书》并签字(盖章)、被检查单位现场填写《行政检查检查纪律反馈表》并签字(盖章)后由作风纪律监督员收回、由局机关党委按10%的比例随机进行电话回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日常监督检查的机构将《行政检查检查纪律告知书》、《行政检查纪律反馈表》交局机关党委备查。其中,飞行检查采取“双随机”和“五不两直”的方式进行,被检查单位由组织检查科室会同局机关党委确定,现场封存。考核的监督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
四、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行政执法行为有第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二)作风纪律监督员不按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政纪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问责实施。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实施问责。
(一)情节较轻,主动交代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视其情节,采取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等组织措施进行处理;
(三) 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本规定,同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收受红包、有价证券或劳务费、辛苦费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或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一律移交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依法查处;
(四)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局机关及其局直各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党组负责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在局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问责提出建议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若干规定(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GSP认证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纪律告知书》、《永州市GSP认证检查员责任书》、《GSP认证现场检查纪律反馈表》、《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廉洁自律承诺书》、《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纪律反馈表》、《行政许可纪律告知书》、《行政许可纪律反馈表》、《行政检查纪律告知书》、《行政检查纪律反馈表》、《行政处罚纪律告知书》、《行政处罚纪律反馈表》。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注册廉洁纪律承诺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二、不收受申请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含电子货币)和礼品。
三、不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性活动、旅游等活动。
四、不索拿卡要和刁难、不增加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它申请资料。
五、不在申请人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六、不向申请人推荐和指定有偿中介服务。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结。
八、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依照规定予以保密。
九、自觉维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誉,树立良好形象。
十、凡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登记注册的,行政许可无效。
十一、举报电话:0746-832179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746- 8324474(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纪律反馈表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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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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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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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名称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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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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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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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廉洁纪律评价情况: 1. 是否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是£ 否£ 2. 是否收受申请人馈赠的现金(含电子货币)、有价证券和礼品。 是£ 否£ 3.是否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性等活动。是£ 否£ 4.是否索拿卡要和刁难,是否增加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它申请资料。 是£ 否£ 5.是否在申请人报销相关费用。 是£ 否£ 6.是否向申请人推荐和指定有偿中介服务。 是£ 否£ 7.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是£ 否£ 8.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是£ 否£ 请列举:
9.对本次服务是否满意 是£ 否£ 如不满意请列举:
单位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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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意见: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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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机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71号举报电话:0746-8321792、0746- 8324474 ;邮编425000)
GSP认证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纪律告知书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
二、不收受申请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含电子货币)和礼品。
三、检查期间不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性活动、旅游等。
四、检查期间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并不得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或当地党政领导作陪。
五、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企业情况。
六、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七、被申请人的认证结果未公布前不泄露其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
八、维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誉,树立市场监管系统良好形象。
九、凡查实有违反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本次认证检查结果无效。
十、举报电话:0746-832179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746-8324474(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作风纪律监督员(宣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永州市GSP认证检查员责任书
一、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
二、认真执行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安排。
三、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四、不在药品经营企业兼职或担任顾问。
五、不擅自到企业从事与GSP认证有关的活动。
六、主动申明曾为申请人提供技术咨询,并回避对该企业认证检查。
七、不收受申请人或利益关系人的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八、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申请认证的企业。
九、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十、申请人的认证结果未公布前不泄露其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
十一、除提交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证据资料外,不向申请人索取技术资料。
十二、检查期间按照规定标准食宿,不携带亲友。
十三、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形象和利益。
检查组组长签字: 检查组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永州市GSP认证现场检查纪律反馈表
被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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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GSP认证 |
检查时间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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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GSP认证检查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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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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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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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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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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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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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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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纪律评价情况: 1.是否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是£ 否£ 2.是否收受申请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是£ 否£ 3.是否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宴请等活动。是£ 否£ 4.是否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企业。是£ 否£ 5.是否在申请人报销相关费用。 是£ 否£ 6.是否向申请人推销有偿的产品、技术服务。 是£ 否£ 7.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是£ 否£ 请列举: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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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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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机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71号举报电话:0746-8321792、0746- 8324474;邮编425000)
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廉洁自律承诺书
作为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郑重承诺: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相关审查标准,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向被审查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不接受被审查单位发放的劳务费或补助,不在被审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接受被审查单位馈赠的任何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接受被审查单位和当地监管部门的宴请,不利用审查之便到风景名胜古迹旅游,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三、不在审查过程中向被审查单位推销有偿的产品、技术服务等。
四、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五、经查实有违反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本次许可审查无效。
六、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746-832179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746-8324474(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特此承诺!
作风纪律监督员(宣读人)签名: 承诺人签名:
申请人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纪律反馈表
被审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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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项目 |
现场审查 |
核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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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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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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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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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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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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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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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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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纪律评价情况: 1.是否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是£ 否£ 2.是否收受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是£ 否£ 3.是否参加被审查单位安排的宴请等活动。 是£ 否£ 4.是否客观反映现场审查情况,公正评价企业。 是£ 否£ 5.是否在被审查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是£ 否£ 6.是否向被审查单位推销有偿的产品、技术服务。 是£ 否£ 7.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是£ 否£ 请列举: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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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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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机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71号举报电话:0746-8321792、0746- 8324474 ;邮编425000)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纪律告知书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
二、不收受申请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含电子货币)和礼品等。
三、不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性活动、旅游等。
四、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
五、不接受申请人发放的劳务费或补助,不在申请人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不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向申请人推销有偿产品等。
七、经查实有违反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本次现场核查无效。
八、举报电话:0746-832179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746-83224474(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作风纪律监督员(宣读人)签名: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纪律反馈表
被核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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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项目 |
现场核查 |
核查时间 |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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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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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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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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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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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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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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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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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纪律评价情况: 1.是否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是£ 否£ 2.是否收受申请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是£ 否£ 3.是否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宴请等活动。 是£ 否£ 4.是否客观反映现场核查情况,公正评价企业。 是£ 否£ 5.是否在申请人报销相关费用。 是£ 否£ 6.是否向申请人推销有偿的产品等服务。 是£ 否£ 7.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是£ 否£ 请列举: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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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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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机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71号举报电话:0746-8321792、0746- 8324474 ;邮编425000)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纪律告知书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
二、不收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三、不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吃请、娱乐性活动、旅游等。
四、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五、不接受检查单位发放的劳务费或补助,不在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不在检查过程中向检查单位推销有偿产品等。
七、举报电话:0746-832179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746-8324474(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作风纪律监督员(宣读人)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纪律反馈表
被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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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行政检查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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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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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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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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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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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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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纪律评价情况: 1.是否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标准、文明礼貌。 是£ 否£ 2.是否收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是£ 否£ 3.是否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等活动。 是£ 否£ 4.是否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公正评价企业。 是£ 否£ 5.是否在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是£ 否£ 6.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是£ 否£ 请列举: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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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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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机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71号举报电话:0746-8321792、0746- 8324474 ;邮编425000)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纪律告知书
一、不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二、不摘抄、复制与行政执法活动无关的相对人信息。
三、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四、坚持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依法行政。
五、不收受当事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含电子货币)和礼品。
六、不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性活动、旅游等。
七、不接受当事人发放的劳务费或补助,不在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八、举报电话:0746-832179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746-8324474(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作风纪律监督员(宣读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纪律反馈表
当事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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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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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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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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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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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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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纪律评价情况: 1.是否存在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是£ 否£ 2.是否收受当事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是£ 否£ 3.是否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性活动、旅游等。是£ 否£ 4.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是£ 否£ 5.是否在当事人报销相关费用。 是£ 否£ 6.是否向当事人推销有偿的产品、技术服务等。 是£ 否£ 7.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是£ 否£ 请列举: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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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举报受理机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71号举报电话:0746-8321792、0746- 8324474 ;邮编425000)
中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湖南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正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通知》(永宣电〔2018〕23号)要求,突出党组政治建设功能,提升党组管党、治党、执政能力和水平,实现理论学习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职责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三)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负责人担任。政工、机关党委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二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一)深入学习贯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二)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党代会、经济工作会议、“两会”精神。
(五)深入学习贯彻“四条例两准则”和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
(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
(七)深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文化。
(八)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化解风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应急管理、计划生育、统战、组织工作等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
(九)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十)其它应当学习的内容。
第三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时间
党组坚持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围绕规定的专题内容,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做到专题学习全覆盖。每次学习不少于2天。
第四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求
为切实提高理论学习实效,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六个环节要求,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研讨活动。
(一)个人自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二)集中听课。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根据当月学习主题,适当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加深对重大理论、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听课人员要做好详细的学习笔记。
(三)中心发言。每次集中学习要根据学习主题安排 2-3名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作中心发言。党组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中心发言不少于两次。
(四)集中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根据学习内容,必要时可扩大到非党组成员、正副调研员或下一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或作特邀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五)组长小结。每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长作学习小结,对本次学习进行点评,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关要求。
(六)学习通报。每次集中学习结束后,应在本地本单位网站、内刊、政务微博微信、公示栏等宣传阵地通报学习情况。
第五条学习记录管理的要求
(一)学习笔记。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有专门、统一的学习记录本,详细记录学习基本情况、听课内容和讨论发言。安排专人详细、准确、清楚地记录每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集中学习研讨的全貌。
(二)学习资料。学习秘书要及时收集整理每次集中学习全程资料:(1)文件材料。包括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学习考勤、学习记录、学习文件、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等。(2)影像资料。包括讲课录音、学习照片、视频和新闻报道等。
(三)调研文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人每年不少于1篇,由学习秘书负责收集,并汇编成册。
第六条严格执行各项学习制度要求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突出理论学习,不能以会代学、简单领学。建立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长效机制,制定出台学习报告、学习考勤等系列学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学习报告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向市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上一年度学习总结和本年度学习计划。
(二)学习考勤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参学率不能低于 80%。每次集中学习参学人员要亲自签到(每半天签到一次)。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必须书面向组长请假。签到表和请假条存入学习档案。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