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消费维权
索引号: 4311000008/2020-0026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名称: 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预防警示
文号 :    
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预防警示
2020-01-26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务必履行好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

一、禁止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

二、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肉制品生产加工者必须做好原料索证索票工作,对原料、成品开展批批检验并记录检验过程。

三、每天对生产加工场所,包括地面、墙壁、设施设备用具进行消毒,食品生产加工者应保持加工场所空气流通,如是密闭的空调空间,要保持新风系统的正常运作,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四、从业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及变质肉。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对从业人员每天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对节后回流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测温检查,避免发热员工上岗。

五、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前必须严格洗手更衣,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清洗、烘干、酒精消毒手部,并通过风淋室进入清洁区工作。

六、停产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复产,必须对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用具、人员等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

七、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务必履行好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相关记录。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主办单位: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71 电话:0746-8326114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08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