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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8/2026-0616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名称: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要求告知书
文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要求告知书
2026-07-24           来源: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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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对永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聚焦18类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

2026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黄鳝、牛蛙、泥鳅、甲鱼、鳊鱼、海参辣椒、生姜、山药、葱、豇豆、红薯、芹菜龙眼、荔枝、芒果、香蕉鸡蛋18类重点品种,持续开展食用农产品突出问题全链条整治。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需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场销售。

(二)农批市场开办者应落实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入场前“车车快检、先检后卸”,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

(四)大力推进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和肉类产品检验检疫信息互联互通,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肉商、用肉单位或个人向屠宰场申领二维码溯源牌



三、严禁使用“生鲜灯”

(一)不得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二)不得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特别是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

(三)不得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

(四)不得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

(五)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不得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六)不得“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



四、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措施

(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主体未严格落实农兽药休药期制度、生产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二)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违法使用“生鲜灯”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三)对一年内监督抽检累计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履行管理义务不到位的开办者,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四)发现虚开检验报告、检疫证明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以外处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六)发现违规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经营含禁限停用药物或添加非食用物质食用农产品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作者: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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